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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因劣质服装太阳镜被罚13万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26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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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天眼查APP显示,HM的关联公司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新增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该信息显示,该公司涉及到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0.8646万元,罚款13.78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机关为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据悉,该起处罚的起因是因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产品质量抽查检验中,HM的针织开衫起球项目不符合《针织休闲服装》标准,还有服装的吸湿排汗性不符合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其太阳镜的光透射比项目也不符合标准。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按照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生产假冒产品或者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触犯刑法。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是主要负责的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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