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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是否可依据“疫情”免责?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26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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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了一起违约责任纠纷的案件,判决被告北海公司向建业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1850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6万元,并驳回北海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据悉,建业公司与北海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后北海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建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海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律师费。但是,就在收到被起诉消息之后,被告北海公司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据法院调查后了解,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其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在新冠肺炎疫情疫情暴发之前,北海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未依约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无权以其违约之后的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其次,被告北海公司违约的原因并非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而是因为自身经营不善所导致的违约,遂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作为借口来逃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多种,其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随着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疫情的发生而更加被人熟知。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新冠肺炎疫情疫情作为自然灾害,属于客观情况,并且,在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前,没有任何人能够提前预知,所以也谈不上提前克服和避免,所以新冠肺炎疫情便属于不可抗力。

另外,关于“情势变更”,我国民法典也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既然订立了契约,便要尽心遵守。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为了减小善良、诚信而不幸的合同相对方的损失而设立的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并不是为恶意的、不诚信的相对方设立的逃避责任的借口。只有诚信、合理地运用法律,才能维护稳定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而如果恶意利用规则,则是对秩序的破坏,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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