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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微信群骂人被判赔偿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26 09:00:00

男子微信群骂人被判赔偿-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人格权案件,被告在微信群里对原告进行辱骂、公布对方照片等隐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法院判令被告在该微信群内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

据悉,原告王某和被告吴某在2020年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二人于2021年因感情不和分手,但共同有一个某俱乐部的微信群聊。二人分手之后,被告吴某在该微信群中对王某进行辱骂,言语露骨,并且公开了吴某的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引起了部分群成员对于吴某的消极评价,该群的群主经过阻止也并没有效果。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无论是联系方式、照片、情感状况,只要是当事人不想为别人知道的个人情况,都属于个人隐私,如果未经同意公开他人隐私的,均属于侵犯个人人格权。

另外,如果在微信群中公开他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轻则会被给予行政处罚,重则会触犯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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