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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之后讨要被扣留的保险柜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16 21:00:38

男子出狱之后讨要被扣留的保险柜-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犯罪嫌疑人在被认定为有罪之后,法院通常会采取刑罚或者是非刑罚的处罚措施,其中,刑罚措施就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限制自由的刑罚,而非刑罚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等。对于与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相关的财物,法院通常会判决予以没收,对于其他犯罪行为,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犯罪嫌疑人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罚金,实现财产罚。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被没收或者是扣留的财产并非与犯罪相关,究竟如何维权?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吉林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扣押吉林白山市江源区松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的保险柜一事最近有了进展。张波因为骗取国家燃油补贴,于2016年被捕入狱,2021年6月出狱,当时张波办公室里的一个保险柜被江源区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至今还未领回。

在张波出狱之后,曾经多次向江源区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但均被驳回或者是不受理,而白山市公安机关一直在督促江源区公安局进行审查。张波称,自己的保险柜中至少有30万元的现金,虽然江源区公安局已经履行了返还程序,但张波认为该局应当给予自己国家赔偿。截至目前为止,涉事公安局仍未对此事进行回应。

张波能否就江源区公安局迟延返还保险柜的行政行为提出国家赔偿?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有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果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我们不仅要加强科学立法、公正司法,还要加强严格执法,这样才能全方位地将法治贯彻实施到每一个环节之中,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权力机关尤其要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遵守法律,这样才能维护公信力,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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