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男子远程指挥他人砸车窗盗窃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16 20:52:44

男子远程指挥他人砸车窗盗窃-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盗窃是否需要亲力亲为?答案是否定的,成立盗窃罪,并不必然要求嫌疑人就是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的人,也可能会发生在实施盗窃行为的其他环节。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近日,武汉的一名男子陈某在与朋友聚餐时,在聊天之中发现朋友在车内存放了16万元的现金,于是使用手机远程指挥他人精准地砸开了朋友的车窗实施盗窃。案发之后,公安机关经过了短短11个小时,便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为失主追回了赃款。据悉,这16万元钱是失主为了结婚置办向他人借的钱,如果丢失,将会对其生活产生极大的打击。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本案中,远程指挥的陈某和实际砸窗的宋某,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所以本案中,指挥策划的陈某是盗窃罪的主犯,实际实施砸窗行为的宋某,是该起案件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还规定,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陈某在得知他人有16万元钱之后,通知宋某实施犯罪行为,引起了宋某的犯意,直接地使得宋某产生了盗窃的犯罪行为,属于教唆犯。在二人的定罪判刑之中,应当根据二人在实施此次盗窃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裁量。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