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清泉出山饮品因虚假宣传被罚30万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16 21:16:26

清泉出山饮品因虚假宣传被罚30万-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近日,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因为违反了广告法以及相关的经济法法律法规,被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万元。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据悉,清泉出山公司于2021年2月生产了一种规格为“樱花白玉葡萄味气泡水330ml”的饮品,随后开始销售。在饮品的包装纸上以及清泉出山的网店内,该公司均对此商品宣传为“0糖0脂0卡”,但是,根据实际的测试,该款饮品确实做到了“0糖0脂”,但是没有做到“0卡”,实际该饮品内所蕴含的卡路里含量为2150卡/100ml,如此,该商品便涉嫌虚假宣传。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截至目前,清泉出山有限公司已经将网店和实体店内涉及到虚假宣传的商品作出了下架处理,并且返厂等换标签,网店的页面宣传也作出了修正。该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罚款30万元,并责令清泉出山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我国广告法也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如果在包装或者是其他宣传中使用了虚假的语言进行宣传,很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甚至更严重地,会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的损害(如为标示清楚可能过敏的原料)。

诚实经营才能誉满天下,广大的消费者们也应当进行监督,即使将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向相关部门反映,最终才能维护一个良好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