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岁宝宝游泳池里拉肚子-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杨女士是天阳蓝鲸亲子游泳的会员,经常带着自己两岁大的孩子来此游泳。之前还在该机构购买了100余节亲子游泳的课程,每节课125元。该游泳场所规定,凡带幼童前来游泳,应当让幼童身穿尿不湿防止污染泳池水质。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在杨女士带领孩子游泳的过程中,杨女士的婆婆事先给孩子穿好了泳衣,并没有穿尿不湿,而据杨女士称,自己作为儿媳妇,碍于情面不方便让婆婆再麻烦一遍,所以在没有穿尿不湿的情况下,带着孩子下了泳池。之后,孩子在泳池内拉了肚子,虽然及时发现,但还是将一些排泄物洒落在了泳池之中。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最后,游泳馆提出杨女士赔偿2100元钱,或者是扣除杨女士20节课程作为赔偿。总共220平米的游泳池需要全部换水,再进行加热,再加上停业期间的损失,游泳馆提出的索赔请求已经仁至义尽。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作为年仅2岁的小孩,没有任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所有的事宜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处理。游泳馆既然已经通知且令杨女士知晓了小孩下游泳池应当穿尿不湿的规定,就说明游泳馆已经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以及各种责任,游泳馆对于该损害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杨女士在明知孩子没有穿尿不湿的情况下,在明知游泳馆规定的情况下,碍于情面没有请婆婆给孩子穿上尿不湿,造成了水质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