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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猝死,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11 15:00:00

大学女生宿舍猝死,曾向校医求救-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2021年12月20日,本来身体健康的某大学法学院学生小李突然在宿舍内晕倒,就剩十天,小李并没能够有机会跨过新年。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据悉,小李今年才20岁,正值风华正茂的年纪,事发当年,小李正在宿舍之内准备期末考试,没有任何征兆便晕倒不醒。小李的家属反映,小李并没有任何基础疾病,事发当天下午五点还在与家人聊天,但是当晚七点二十分钟就被确认死亡,结束了抢救,九点钟被送入殡仪馆。家属事后发现,小李的舍友曾向校医务室进行求助,但是校医并没有到场处理,舍友们给辅导员打电话才联系了120,如果学校的处置能够快速一点,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女生猝死,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民法典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但是没有规定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中受到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承担。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无论该学校校医院是否为外包,这些情况均不是学生能够决定的,既然学校和医务室在学生突发疾病时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了病情的延误,发生了不良的后果,学校和医务室就应当以自己的过错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规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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