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买抵押车被拖走,谁来担责?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抵押车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邓某欲买一辆抵押车,被告田某向邓某推荐了一辆奥迪牌轿车,价格为十一万八千余元,双方交钱之后又将该轿车交付。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邓某开着抵押车停放在长沙市维也纳酒店楼下,但因为该抵押车内有定位,车辆被他人派拖车前来拖走。据了解,派人拖车的单位是该车办理抵押登记的公司,即合法的抵押权人。如此一来,邓某花费了十几万块钱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为了挽回损失,邓某将当初卖车给自己的田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返还购车的所有款项。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该案最终经过两审审理,被告补充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抵押车情况知情,原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改判由被告返还原告82600元的购车款。
购买抵押车有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民法典典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案中,涉案的奥迪车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被其他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转让,法院认为是无权处分,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因为某公司已经事先进行了抵押登记,所以即使购买车辆的邓某属于善意第三人,依然无法取得该车的各项权利。因为田某和邓某二人都有过错,所以,法院判决二人各自按照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