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条还有保质期?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虽然原告雷某手持真实的借条向法院出示,但被被告唐某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行使了抗辩权,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返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据悉,2006年2月16日,被告唐某向原告雷某借款36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雷某现金叁仟陆佰整(3600)按月利息8.85‰计息,于2006年12月30日连本计息归还。收到借款后,被告唐某举家外出务工,原告雷某多方寻找未果,直到2021年原告雷某发现被告唐某在东安县城居住后,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相对方便产生了抗辩权,依法律规定权利人的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雷某因唐某搬家积极寻找而未果,最终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许多年之后才得以行使权力,并非是基于自己的原因而故意不行使权力,法院是否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使用诉讼时效的中止或者延长呢?
民法典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在本案中,雷某未行使权力的客观情况并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是延长的法定事由,所以不能适用这些制度,丧失了胜诉权,也丧失了返还财产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