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偷电缆被电死,谁来担责?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
2019年年底,江苏省扬州市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盛某伙同同伙高某盗窃高压电缆线以及三角铁,盛某在盗窃的过程中不慎触电死亡,在盛某死亡之后,盛某的家属将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盛某家属认为,供电公司的高压设备安全设施并没有达到规范,遂要求供电公司赔偿120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
近日,经过法院的审理,盛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而供电公司也不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死者盛某的同伙高某也应为盗窃罪被判处拘役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还需要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
侵权法律之中还规定了“过失相抵”与“受害人故意”来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过失相抵,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过错,即指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例如,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显然盛某的死亡是因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所引发的,盛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晓高压电的危险程度,却因为过于自信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了自己的死亡后果,而被告供电公司对于盛某的死亡,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盛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所以,既然供电公司没有过错,那么就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