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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大量猫中毒身亡,作案人已被找到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18 14:47:24

同济大学大量猫中毒身亡,作案人已被找到-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近日,同济大学彰武校区之中,大量流浪猫被学生发现有中毒迹象。一周之内,数十只猫疑似被投毒,其中截至目前为止,已经有11只猫不治身亡。学生们自发地对中毒的猫开展了救助行动,校园内所有的流浪猫都被送去接受体检,而学生给猫在校园内放置的饭盆边缘也被检测出有毒物质。目前,作案人员已被找到,同济大学已在监控盲区加装领导监控摄像头。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本案中的作案人员是否会构成投毒罪,面临刑事处罚?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要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首先,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其次,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在特定个人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不会构成投毒罪,而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有在村中的水井中投毒,危害了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才会构成投毒罪,因此,投毒罪比故意杀人罪还要严重。

    本案中,要认定投毒者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就要判断其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在大学校园内,在流浪猫的饭盆附近投放毒药,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的危险,所以并不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猫们的生命并不会得到保护。

    如果作案人投放的毒药被他人误食,造成某人死亡的,作案人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死亡、中毒的严重后果或者是投毒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危险的,作案人才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从另一方面讲,校园内的流浪猫一直在由学生们喂养,那么这些猫即使在法律上没有人格权,但也应当认为是学生们共有的财产(饲养行为引起的所有权关系),据此,作案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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