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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走幼儿园小朋友的书包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14 19:00:00

男子偷走幼儿园小朋友的书包-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

    近日,四川资阳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身材细高,头发稀少的中年男子鬼鬼祟祟地进入一家电器店之内,看到四下无人,便悄无声息地拿起了墙角放置的一个小书包,用衣服包好后溜走。店主陈先生事后发现自己上幼儿园的儿子的小书包不见了,遂调取监控寻找,最后在店附近找到了小书包。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

    该视频的发布引起了网络上的巨大反响,原因并非嫌疑人行为有多恶劣,而是小偷的行为令人很不理解。一般的小偷都会盯紧受害人的钱包、手机,而这名小偷竟然拿走了孩子的小书包,实在匪夷所思。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

    根据上述案情,小偷的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还是按照《刑法》认定为犯罪?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综上所述,当普通的盗窃行为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时,就发生了质变,转变成了盗窃罪,而这种“严重程度”并不只是盗窃数额的大小,还包括其他的行为情节,例如刑法中规定的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行为,这些客观方面都没有任何的数量要求。

    本案中的笨贼,即使是盗窃了不值钱的小书包,但如果其被认定为“入户盗窃”,那就构成了犯罪。法律规定,判断“户”的标准,应抓住“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认定该电器店属于被害人一家生活的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那么笨贼就构成了“入户盗窃”,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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