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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生子,丈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上海比较靠谱的律师事务所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08 16:00:00

妻子与他人生子,丈夫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上海比较靠谱的律师事务所

    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董某的妻子汤某在外出归来后短短7个月便生下一名孩子,董某怀疑孩子非亲生,遂在孩子出生之后做亲子鉴定,证实了自己的猜测。上海比较靠谱的律师事务所

    经过董某的私下调查,董某发现自己的妻子不仅瞒着自己与他人同居,还见了对方的父母,为他人生下了孩子,受到如此大的打击之后,董某先是以重婚罪起诉了第三者,未果之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孩子的抚养费用、医疗费用(汤某怀孕期间的饮食起居、医疗费用均是董某支付)以及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上海比较靠谱的律师事务所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汤某因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所以孩子的生父(第三者)应当承担汤某怀孕直到孩子出生后的医疗费用、饮食起居费用,而对于董某请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第三者在明知汤某有婚姻家庭的情况下故意与其同居生子,遂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时,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欺诈性抚养,法律也有规定,所谓欺诈性抚养,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虽然董某并没有对孩子进行实质性的抚养,但是对于期间支出的医药费、生活费等费用,董某可以比照欺诈性抚养的关系来进行维权。从债权角度来说,汤某与第三者获得的怀孕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实际上属于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即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这便是本案中董某返还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另外,第三者为何没有构成重婚罪?《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所以,在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能够证明第三者明知汤某有家庭的情况下,第三者不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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