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层住户阻挠邻居加装电梯,法院判了-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之中,有些老旧小区因为跟不上城市建设的进度,所以政府便对其小区环境、小区设施进行老旧改造,但在改造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许多纠纷,尤其是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情况之中,低层业主往往会因为加装电梯可能会影响房屋售价对加装行为进行阻拦,这就产生了低层住户的经济利益与高层住户的便利居住利益之间的纠纷。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近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的一个住宅小区的一层和二层住户因为加装电梯的事情产生了纠纷,纠纷发生之后,高层住户(四到七层)将一层二层的住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低层住户停止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积极配合加装电梯合同。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涉事的楼房在加装电梯征求业主意见时,已经获得了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对于加装电梯的事项,物业、社区也在相关地点进行了公示公开,在公示期间,并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在加装电梯施工期间再进行阻拦,就违背了合同约定,所以低层住户不能以任何借口对施工进行阻拦。如果低层住户认为加装电梯会侵犯到个人隐私、采光等权利,应当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撤销加装电梯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法律规定的邻里关系方面,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综上所述,低层业主如果不同意加装电梯,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但即使提出异议,也不能对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进行改变,如果认为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隐私权等权利,应当另行起诉,而不应当对电梯的加装事项进行改变或者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