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招聘设置年龄上限被起诉
近日,成都一名46岁的张姓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屡屡碰壁,原因就在于许多公司在设置的招聘条件中对年龄作出了限制,而46岁的张某恰巧不符合多家公司45岁的招聘年龄限制。
张某认为,这些公司在招聘环节侵犯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构成了就业歧视,遂将5家公司全部起诉至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全部依法驳回,驳回理由是被告的几家公司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求职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也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我国确实对于就业歧视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但通过法律我们可知,在就业歧视方面,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并没有规定年龄歧视。在有些工种方面,由于劳动强度、学习能力的不同,设定年龄限制是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利的一种体现,如果不提前设置限制,招聘人员之后,在其不能胜任工作之后在进行辞退,无疑是浪费了公共资源,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造成了诸多不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本案中,张某只是在求职网站上与企业进行了短暂的沟通,并没有与用人单位产生实质上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设置年龄限制也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对于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