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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逆行高速路酿成事故,谁来买单?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02 12:00:00

电动车逆行高速路酿成事故,谁来买单?

    2019年底,武汉爆发新冠疫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当中,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全国各高速公路实行免费通行的政策,但就在2020年3月,一名电动车的驾驶人曹某却在宁扬高速免费通行期间,擅自逆行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了一场交通事故。

    曹某于凌晨五时左右,逆向驶入高速公路,与毛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曹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过后,曹某的亲属将高速公路的管理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只有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在侵权法律关系之中,过失侵权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要求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其中,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要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就要分析其在此次事故损害过程当中是否有过错,而认定是否存在过错,就要根据高速管理方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受害人曹某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事发当时,高速路口的警示灯处于常亮状态,其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足够的警示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曹某应当知道其即将驶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区域,但却选择无视,最终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该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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