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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鹅”拒绝大陆门店消费者退货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02 08:24:56

“加拿大鹅”拒绝大陆门店消费者退货

    近日,上海市的消费者贾女士在上海国金中心商场地下一层的“加拿大鹅”专卖店购买了一件价值11400元的羽绒服,但在将羽绒服拿回家之后,仔细观察发现该羽绒服的商标竟然有错误,本来商标中间的太阳是独立的,但贾女士买到的羽绒服中间的红色太阳多了一根线,该羽绒服的面料也有刺鼻的味道。

    发现问题之后,贾女士便前往专卖店退货,但却被告知不能退货。该店的店员拿出了贾女士事先与专卖店签署的《更换条款》,其中明确写着,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也就是说,无论商品售出之后,出现何种质量问题,消费者退货的权利都因为一纸协议而被限制。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于本次事件中《更换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以说,这里强制消费者签订的《更换条款》,可能会因为免除了加拿大鹅专卖店本身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制或者是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而无效。想要在我国国内销售商品,就应当遵守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限制、排除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就应当赔礼道歉或者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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