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深圳一男子路口劫持人质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01 19:00:00

深圳一男子路口劫持人质

    11月29日早晨5时许,一名男子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区进行盗窃,过程中被小区业主发现,公安机关前往处置。但在处置过程中,男子胁迫小区一名业主驾车逃离,公安机关应急处置,将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截停并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殷某某在盗窃之后胁迫他人作为人质逃跑,该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但该男子在盗窃未遂之后,劫持人质逃跑,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转化型抢劫”。

    《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认定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需要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案中,殷某某在盗窃未得手之后劫持人质的目的就是为了抗拒抓捕,符合了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要“当场进行”,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到被人发现实施抓捕中间没有明显的停止。如果行为人作案时或者在逃离现场时没有被发现,在事后、在其他地点行为人被发现而对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从作案到被发现其中间有明显的间隔,已不存在转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单独断判,其构成什么罪以什么罪定罪处罚。

    最后,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杀人、捆绑、伤害、禁闭、撞击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

    本该就地伏法,但因为殷某某的法律意识淡薄,自认为能够逃离公安机关的抓捕,当场使用劫持人质的方法抗拒抓捕,使得其行为性质直接从一般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至少会面临三年以上的量刑,如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最高可致死刑。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