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家餐饮机构因为名称中含有“眼镜”二字被起诉
近日,云南昆明的几家餐饮机构因为店名之中含有“眼镜”两个字受到了法院的起诉,因为几家餐饮机构被原告认定为侵犯了其商标权。
据悉,被告的几家餐饮机构分别名为“眼镜粑粑”、“黄瓜营眼镜烧烤”等,这些餐饮机构的相同点都是老板戴着眼镜。黄瓜营眼镜烧烤的经营者表示,原告在宁夏,自己在昆明,自己也进行了商标注册,竟然被远在千里之外的其他经营者告上了法庭,眼镜粑粑的经营者也表示,自己绝不妥协,自己本就是云南本地的本土品牌,又经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己一定会保护自己的店名。
根据天眼查等查询系统显示,原告包某某此前不仅起诉了昆明的几家餐饮机构,连四川、福建、广州、陕西、湖南的经营者也都莫名其妙被诉至法庭,有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而有些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并判决被告进行经济赔偿四千至六千元不等。
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原告包某某看来,自己的“眼镜烧烤”拥有商标专用权,如果全国范围内的其他烧烤店或者是餐饮店使用了“眼镜”二字作为店名,就涉及到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属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情况。
包某某的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眼镜烧烤”只在宁夏银川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并非在全国都有人知晓。“商标碰瓷”行为可以让怀有不正当目的的商标权人在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内排除他人使用,如果胜诉,将会或多或少获取一些合法利益,“何乐而不为”。但,总体来说,这种行为是令人不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