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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未经检验的冻肉,4名男子获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29 12:00:00

走私未经检验的冻肉,4名男子获刑

    近日,中国台湾男子郭某,伙同河南男子张某与缅甸籍的几名男子在受雇于他人之后,到越南走私冷冻肉,数量高达470吨。在走私的情况下,这些肉类并不能经过检验检疫,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疫区动物制品,后几名犯罪嫌疑人在海南省海关处被查获,一旦该批冻肉流入国内市场,可能会造成疾病、疫情,将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郭某几人违反了中国海关的监管法规,在我国领海内运输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制品,属于情节严重,郭某在走私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听从郭某的指示做事,属于从犯。最后,几人被判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5年不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另外,几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还可能对我国的防疫工作产生扰乱,甚至可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或者是引起严重的传播危险,所以,依据《刑法》规定,几名犯罪嫌疑人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对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制得当,才能够健康安全地进行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如果因为一己私利在疫区走私货物物品,不仅是对我国海关监管法规的违反,也是对疫情防控法规的破坏,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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