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挪用百万公款打赏男主播
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女子银某因为迷恋某平台男主播,多次挪用公司公款对其进行打赏,导致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损失严重。
据悉,自2020年起,担任某房地产公司出纳的银某因为爱慕抖音平台的一名男主播,遂想方设法为其打赏,不仅透支了自己的信用卡,还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将公司公共账户上的百万元资金用于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给男子,后经公司发现,银某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银某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犯罪的。可见,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银某的职位是某房地产开发集团的出纳,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但是,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刑法》也规定了具体的罪名。
《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进行定罪处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司法实践均认为,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这是该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最大的不同之处。
目前,犯罪嫌疑人银某已经由当地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