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杀妻被判死缓,连续申诉19年
2002年,北京市的徐振江与自己的妻子陈晴开设了一家香厂。在一次送货途中,妻子从货车上坠落,原因不明,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司法鉴定等程序,将徐振江列为犯罪嫌疑人。徐振江在供述中称,自己与当地的一名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曾和妻子提出离婚,但妻子不同意。直到案发当天,与妻子在路途之中发生争吵,便将妻子推下了桥,也没有将妻子及时送往医院。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之上,徐振江当庭翻供,辩称他没有推妻子下桥,是妻子自己跳了下去,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最后,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还是判处徐振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羁押19年来,徐振江一直在申诉,写了近3000封信喊冤。直到2020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徐振江的申诉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查办理,因为案情复杂,办理完结需要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通过刑讯逼供收集到的证据是非法的,无效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刑法》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疲劳战等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的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参与刑讯逼供的司法工作人员,都要令其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屈打成招”。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如果徐振江确实是无辜的,那么相信法律一定会给徐振江一个满意的答复,并给予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