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立遗嘱房产归父亲,妻儿都没份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一名男子去世之后,其父亲和妻子因为遗产分割的问题对簿公堂。
据悉,男子邱某因病于2019年底去世,他与妻子2016年生育一子。邱某在生前立下了一份《财产处置遗嘱》,遗嘱中写明将他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某套房产的全部份额以及梅州市丰顺区某套房产的二分之一由其父亲继承。邱某去世之后,其父亲与妻子便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了争议。
后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最后判决花都区的房产由邱某父亲继承全部份额,该房产所剩余的贷款本息均由其父亲偿还,并且向邱某妻子补偿房产中属于妻子个人财产的部分;对于梅州市的房产,法院判决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为邱某的遗产,该遗产全部由邱某的儿子继承,另一半房产属于邱某妻子共同共有,邱某父亲对此房产没有份额。
经过事后查清,邱某留下的两套房产,各自状况不同。在广州市花都区的房产,是邱某与父亲在婚前购买的,但还有贷款,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
对于花都的房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说,该房产中,因为是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妻子所支出的利息、房屋所增值的部分均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其余部分才是邱某的个人遗产,所以虽然该房产最终由邱某的父亲按照遗嘱继承,但邱某的父亲依然要给予邱某妻子金钱补偿。
对于梅州的房产,法院认为,邱某在订立遗嘱期间明知其儿子年纪尚幼,属于继承法律上的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却没有保留儿子的必要份额,故不能完全按照邱某所立遗嘱分配遗产,这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民可以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但该自由是建立在符合法律标准上的,即,不能违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就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需要法院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