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偿赠与“小三”财物,原配是否能够追回?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法院审结一起原配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要求确认其丈夫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赠予的钱物。
据悉,郑先生和林女士于2000年结婚,夫妻二人经过辛苦经营,才维持住家庭开销,日子慢慢越变越好。但是,就在2006年,郑先生认识了女子王小丽,二人眉来眼去,没有多久便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之后,王小丽自己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28.6万元,作为情人,郑先生便在此时显示出了自己的“男子担当”,不仅代为支付10万元的首付,还为房产缴纳了契税,偿还月供——尽管作出了如此之多的支出,房屋登记簿中仍然显示该房产为王小丽一人单独所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要求行为人首先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其次,赠与行为要求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所以说,这些赠与行为,就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受赠人应当将财产退回。而第三者在明知他人的夫妻关系,与男方保持婚外情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和谐稳定,败坏社会风气,也应予以谴责。
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不可分割,《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外,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行为人,在离婚时,法律规定应当少分或者是不分财产,如此一来,本案中的郑某因为出轨而失去了老婆,还会因为要求情人返还赠与财产而失去情人,可谓是“损失惨重”,但一点也不值得他人怜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