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代替他人考试,多人被提起公诉
近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将三名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哈尔滨市的丁某找自己的朋友张某替代自己的朋友吕某参加2020年度全国成人高考,但张某因为自己不确定是否能够通过考试,便让自己的女儿桂某在考试当天上场。
丁某随后添加领导张某女儿桂某的手机微信,对29岁的桂某承诺,如果参加考试,便会支付300元的辛苦费,桂某同意参加考试,但并未收钱。在考试当天的英语科目中,桂某替吕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参考人不一致,于是对桂某进行传唤,事后,丁某自首,张某也被公安机关传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司法解释有着明确的规定,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以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等。本案中,成人高考就是该罪中规定的国家考试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考试作弊是对出题人以及其他考生最大的侵犯,尤其是国家规定的大型考试,如果在这些考试之中进行作弊的,无疑是对社会公平的极大破坏,应当视为犯罪行为,只有接受法律的制裁,才能够对此类事件的发生进行规制,进一步保护考试公平、维护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