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就餐喝到过期近3年雪碧
雪碧如何从雪碧变成“雷碧”?
有两种方法:第一种就是仿冒商家制作出的假冒伪劣产品;第二种就是正品经营者销售过期三年的产品——颇为雷人。
近日,湖北武汉的付先生和家人在一家餐厅吃饭时,点了一瓶雪碧,但在饮用过程中,家人们普遍反映该雪碧的味道不对。付先生仔细检查雪碧的外包装,却发现这瓶雪碧是2017年12月生产的,至今已经将近三年整,而一般情况下,雪碧的保质期为一年。
对于此事,商家解释说,武汉因为2019年底发生疫情,店铺随即关门停业,直到最近才刚刚开业,因为员工的疏忽,未将过期的饮料清理完全,所以才会发生此事,着实疏忽。目前,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就餐、购物时买到过期商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如果因为经营过期的食品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经营食品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对食品的保质期、质量以及其他与商品相关的属性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一旦消费者购买到了过期的食品,就有可能因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推定经营者“明知是过期的食品”,从而承担至少1000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