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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高速别停大巴酿事故被判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20 19:00:00

司机高速别停大巴酿事故被判刑

    近日,一则网传视频显示,在青银高速山西段,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误以为大巴车不给其让行,遂心怀报复之意,在超过大巴车后,多次在前方恶意压低速度行驶,无奈的大巴车驾驶员也多次减速避让前车。但无论大巴车如何变道避让,如何减速行驶,小轿车驾驶员都不依不饶,待到最后一次小轿车在前方故意刹停车辆时,大巴车因为惯性原因刹不住车,造成了追尾事故。此次追尾事故造成大巴车内7名乘客受伤。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角度分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所以说,从道交法层面,该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在高速公路上压低车速,故意刹车的行为俨然属于违法行为。

    从民事法律层面来看,虽然是交通事故追尾造成前方小轿车车辆损坏,但该损害结果不属于大巴车驾驶员赔偿的范围。侵权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所以说,大巴车的车损反而应当由前车驾驶员因加害行为进行赔偿。

    从《刑法》层面来看,前车驾驶员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指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违反道交法的规定,造成了7人受伤的损害结果,所以前车驾驶员因为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车祸发生)的主观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外,前车驾驶员的行为又危害了公共安全,极其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险,所以又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同一行为构成多种罪名的定罪原则,对该驾驶员应当以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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