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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开车被抢劫,撞公交车获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20 13:00:00

女子开车被抢劫,撞公交车获救

    11月11日晚间高峰时期,青岛市的一辆私家车突然加速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而车辆后座的男子非但没有出来解决交通事故,还丢下了驾车的女子,落荒而逃。

    据悉,青岛市民武女士在下班后驾车回家时,一名男子突然在停车场强行拉开武女士的车门,抓住武女士的头发威胁武女士驾车开往郊区,在行驶途中,武女士撞上了迎面行驶的一辆公交车,男子见事情即将败露,立即下车逃窜。而仅仅过了几个小时,青岛公安机关便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抓获归案。丁某对自己的抢劫事实供认不讳。

    武女士撞击公交车,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交车的车损应当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民法典》,两部法律都对紧急避险作出了详细规定。《刑法》中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对行为人规定的刑事责任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是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武女士本应当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或者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但如果成立紧急避险,武女士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而在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方面,《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民事法律层面,公交车的车辆损失应当由引起危险的丁某承担;从刑事法律责任层面,对于武女士可能涉及到的犯罪行为(如不小心将人撞死),武女士也不必承担刑事责任,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也应当由丁某承担。

    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丁某,在抢劫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损害结果没有发生,应当按照抢劫罪(未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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