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购手机遭遇虚假宣传 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虚假宣传,以次充好,被判三倍赔偿。
据悉,今年6月份,市民万先生在网上浏览店铺想要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于是看到一家店铺中宣传有全新未激活的iPhone 8手机出售。万先生在询问商家手机是否为全新机,得到肯定的回答之后,花费了1200付款买下了该手机。在收到手机之后,万先生感觉手机的运行速度并不如意,于是委托当地的苹果售后进行检查,发现手机早于2019年被激活过,并且并非国行正品,而是日本版本。气愤的万先生与商家协商退款不成后,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请求三倍赔偿。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商家在出售商品的过程中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依照该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明知有瑕疵,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双十一”期间,消费者们尤其要注意在大额优惠的表面之下或许还存在着套路,要谨慎购买。一旦遇到被欺诈、被侵权的情况,要根据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