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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殴打醉酒乘客被公诉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16 12:00:00

网约车司机殴打醉酒乘客被公诉

    近日,一名网约车司机姚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悉,姚某是在北京市开网约车的一名驾驶员,今年5月10日凌晨,姚某接到了一名醉酒乘客,但因为乘客醉酒想要开窗,姚某不准,导致双方起了争执,醉酒乘客突然从后座上前击打了一下姚某。姚某随即停车,想要“吓唬吓唬”醉酒乘客,但是,醉酒乘客并不买账,冲突进一步升级。姚某从驾驶位取下一根木棍,对醉酒乘客进行殴打,直至乘客倒地不起后,姚某准备驾车离开。但醉酒乘客仍然拉住姚某的裤腿不让其离开,姚某遂又将醉酒乘客殴打一次。

    在过路司机的劝说之下,姚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事后,醉酒乘客黄某经过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而姚某也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批捕,黄某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治安管理处罚。从普通的打架斗殴到刑事犯罪,有时只在一念之间,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性质大不相同。驾驶员姚某的一时冲动,引发的刑事犯罪可能会波及到自己的儿女后代。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是醉酒乘客的黄某的惩罚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嫌疑人姚某所即将承担的刑事责任。

    我们从头开始梳理,如果在姚某拒绝黄某的开窗请求之后,黄某完全可以选择不乘坐姚某的车辆,终止乘客运输合同,而不应当意气用事,击打姚某。而姚某在受到击打之后,应当及时停车报警,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而不应当反手回击,并且采用棍棒击打的方式造成黄某轻伤的后果,使得事态严重升级,由主动变为被动。

    打人要顾忌成本,否则最终落得两败俱伤,得不偿失。虽然不能用极度理性的标准去要求当事人在当时的状况下所做的行为,但如果能在当时的紧张状况下保持冷静,理性处理,那将会是最大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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