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卡遭盗刷,发卡行担全责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第30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在一起银行卡纠纷案中,银行用户的信用卡被盗刷,法院判定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悉,招商银行上海延西支行的客户徐欣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在2016年3月连遭三次盗刷,共计金额为14.6万余元,后抓获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事先非法获取徐欣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以及取款密码等信息之后,通过补办手机卡拦截招商银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进行转账操作,进而使得徐欣的涉案账户遭受巨大损失。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招商银行延西支行在储蓄存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资金账户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没有证据证明徐欣存在违约行为,故判决延西支行对徐欣的账户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包括14.6万余元的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客户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作为管理的主体,如果存在着管理疏漏,没有尽到谨慎的对于客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按照过错程度进行违约赔偿。只有在银行能够证明客户在事件中存在着过错,才可能相应的减轻赔偿责任。
根据近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对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在发生银行卡纠纷案件之中,银行相对于发生纠纷的客户,在一般观念之下,总会使人产生一种强势地位的感觉,然而本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表明,主张维权,只要合乎法律规定,就能得到应有赔偿。本案也对于规范刷卡行行为,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以及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