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毛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毛某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十倍赔偿金12000元,案件自此告一段落。
据悉,毛某在横沟经营一家牛肉面馆,因为一场交通事故,货车司机在尿检中被发现疑似有吸毒生理特征,公安机关遂顺藤摸瓜揪出了毛某开设的面馆,并在毛某面馆的后厨搜出了罂粟壳5颗。经检测显示,毛某熬制的汤底之中也含有罂粟碱、那可丁等成分。毛某交代,这锅汤共使用两天,销售额1200元,并称,加入罂粟壳能使汤底“增鲜”。
向食品之中添加罂粟壳,这种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从行政处罚方面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根据我国《刑法》,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应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体来说,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罂粟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罪系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就是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只要客观上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的行为,或者明知食品中掺有罂粟壳,而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而无需以造成相应的危害后果作为入罪条件。
食品安全大如天,面馆的行为虽然为自己短暂赢来了微薄利润,但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还会迎来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得不偿失,劝有此想法的经营者们好自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