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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工被威胁辞职:劳务关系需被重视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12 12:00:00

卫工被威胁辞职:劳务关系需被重视

    近日,辽宁盖州的一名环卫工人因为下雪之后将自己的铁锹借给被大雪困住的车主铲雪,主管的小领导发现之后,立马露出刻薄嘴脸,不顾环卫工人以及被帮助的车主解释,执意要将环卫工人辞退。视频曝光之后,引发了大量的热议,舆论一面倒地偏向了弱势的环卫工人,认为主管是小题大做,“手握一丁点权力就不把别人当人看”。

    事后,有媒体称,环卫工人没有被辞退,反而是小领导被辞退;还有媒体称,此事另有隐情,环卫工人因为多次酒后上岗、工作脱岗才引得主管不满将其辞退。但是,无论如何,认定一个人的道德责任或是法律责任,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不可因一些主观臆断就被他人带了节奏。

    环卫工人的工作是否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据悉,环卫工人的劳务关系分为多种。最好也是最少数的一种便是事业编制类,如果环卫工人属于事业编制人员,那么参照我国《公务员法》进行劳动关系的调整,这也是对环卫工人最有保障的一种用人形式,但事业编制的环卫工人虽然存在,但也是极少数人。

    大多数环卫工人的工人形式属于一般的聘用制,这类属于一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包括假期,年休假,社保等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切实保护环卫工利益。还有一部分环卫工人根据非聘用制的用人关系来进行工作,如部分单位采取承包等方式,或者采取日雇工、全日制用工等,即不建立劳动关系或建立非全日制关系,从而规避社保等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但是,承包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环卫工人实际上在承包关系之中与所在单位属于平等的合作关系,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次环卫工人被要求辞职的事件之中,我们透过本质,也能依稀看到环卫工人作为最基层工作的不易之处,早起贪黑地做着体力劳动,却常有被歧视、排挤之事,增加对环卫工人的保障措施,应当是应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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