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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子”乘车攻击出租车司机,刑拘!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12 08:00:00

“疯子”乘车攻击出租车司机,刑拘!

    近日,一段网传视频显示,深圳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内,后排一名白衣男子突然毫无征兆地上前将驾驶员的头部抱住,蒙住了出租车驾驶员的眼睛,并且自称是“疯子”,场面极其诡异。男子坐在后排不但不停地摇晃前排座椅,还直接越过驾驶位将司机的眼睛、鼻子以及嘴捂住,所幸司机最后将车稳住,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当天凌晨一时许,深圳龙岗公安分局的民警接到报警之后便开展调查,乘客李某醉酒之后乘坐出租车,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谩骂、殴打司机,严重干扰了车辆的正常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是,最后是否能够以此罪进行定罪处罚,还需要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得以认定。

    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我们认为李某的罪名可大可小。如果认为李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只是有些渗人,那么李某就可能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公共安全或者是出租车驾驶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那么李某就构成了犯罪。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李某可能还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如果认为出租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伤害罪。最终,李某会被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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