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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意外身故却被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11 19:00:00

瓦工意外身故却被保险公司拒赔

    近日,镇江市丹徒县人民法院审理办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本案的裁判文书显示,包工头张某委托保险公司销售员由某为自己手下的几名瓦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由某在网络上进行保险购买手续。随后,本案的当事人范某(瓦工)便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义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意外保险,期限为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保险额度为10万元。

    在今年3月份,瓦工范某因为在受雇拆除房屋时摔伤导致抢救无效死亡。但范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的职业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能承保的职业,遂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明知范某从事瓦工工作,所以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赔付给被保险人的家属保险金20万元。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购买保险时,保险机构主要采用书面方式询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保险消费者需要客观地填写健康状况问卷等,如确因时间久远等记不清某些健康情况,就要及时查询就诊记录、诊断报告等相关诊疗资料,避免因健康状况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但是,法律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也就是说,范某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地将不承保的职业类型明确告诉投保人,而投保人也因此并不知晓自己的职业不能购买此类保险,故保险公司不能以不承包瓦工职业伤害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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