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客酒后泡浴猝死,家属诉请店家赔偿
近日,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今年4月份,朱先生与朋友在聚餐喝酒之后,前往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的汗蒸馆进行泡浴,根据汗蒸馆的监控录像显示,朱先生在前台与工作人员交流时,并未表现出身体不适,步伐、神态、交流均无异常。但是在泡浴过程中,朱先生突然出现身体异常的情况,被其他顾客发现并进行抢救,汗蒸馆工作人员亦立即参与救援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次日凌晨,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事后,朱先生的家属便以汗蒸馆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汗蒸馆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也有着与侵权法相同的规定。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何认定经营场所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的安保义务有两种责任类型:一是直接责任,即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需要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承担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饭店、旅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在营业时应及时清除油渍,做好地面防滑,维护电梯安全,照明通道,防止吊灯坠落等都属于直接责任。二是补充责任,即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具体认定方面,还是要通过认定具体事实,结合社会生活经验来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