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十一期间,消费遇套路如何维权?
随着一年两度的电商购物节“618”和“双十一”的持续火爆,消费者在网上平台购买商品时,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纠纷。比如,买到假货、商品宣传的质量与实际到手不一样、卖家超时发货等。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我们能够要求经营者进行“退一赔三”,“假一赔十”的赔偿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所谓的欺诈行为,就是指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及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等情况。
在双十一期间,我们最容易遇到的就是不法商家通过预付款、商品本身质量以及虚假宣传等方面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玩文字游戏,故意使本应当简单的交易活动变得复杂化,如果遇到这些情况,消费者们都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如果因为经营者明知的商品质量瑕疵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除赔偿损失之外,还要增加赔偿受害人两倍损失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