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最高罚款500万
疫情期间,因为物资储备与人员流动受到一定限制,物价便可能会短暂出现小幅波动。但此期间就有许多违法分子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故意假借疫情原因哄抬物价或者是囤货居奇,人为造成市场价格波动。对此,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外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对于经营者捏造或者是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最高处300万元的罚款,对于经营者之间相互串通从而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最高处500万元的罚款。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若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就构成了经营者集中,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需要上报有关部门,否则会被反垄断机构给予处罚。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以及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等行为。
物价关乎国计民生,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背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也从未松懈,以防市场的自由竞争变得无序,最终导致物价不稳。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经营者们要负起责任,监管部门也要履行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