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花费14万元为女友购买汽车,分手索车遭拒
近日,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南充市的唐某花费14余万元购买一辆汽车赠送给女友并登记在女友名下,分手之后索要车辆遭拒,法院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据悉,男子唐某与女方马某2018年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之后,2020年7月,唐某为女友购买了一辆价值14万元的大众汽车,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马某在今年3月份向唐某提出,自己在外尚有10万元的债务未偿还,只要唐某帮自己还款10万元,就与其领证结婚。而唐某这才发现马某与自己在一起是为了图财,遂与马某分手,索要车辆。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该车辆的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如果说赠与车辆所附条件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唐某与马某并未结婚,条件不能达成,该赠与合同就是可撤销的。但是女方马某辩称,唐某赠送给自己车辆之时,双方尚未确立恋爱关系,何谈结婚一说,所以马某认为,唐某赠送车辆所附带的条件是确立双方的恋爱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条件的赠与。附条件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条件不是单独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条件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条件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条件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最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唐某赠送给马某车辆的行为,所附条件是为了与马某达成恋爱关系,于是据此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唐某不服一审的判决,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结果或许可能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