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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来了,如何能够“依法带娃”?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09 19:00:00

家庭教育促进法来了,如何能够“依法带娃”?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今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法律,所谓“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责任分担至家庭、国家和社会三个方面,即,家庭要负责,国家要支持,社会要协同促进。

    在家庭负责方面,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还要尊老爱幼,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别歧视(重男轻女),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在国家支持方面,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在社会协同促进方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设立,可谓是通过社会、国家的方方面面,为教育未成年人的方式方法、责任配置,事无巨细地进行了指导和规制,为增进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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