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烧杂物引起火灾,男子被判一年四个月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被告人陈某在大田县梅山镇有一处已开荒烧杂的荒田,但在其携带锄头以及铡刀前往田中查看时,发现田里还有一片没有烧干净的干燥杂草,于是陈某便将杂草集中在一起点火焚烧,但未意识到旁边是一片芦苇丛。待到明火逐渐看不见时,陈某接到快递公司的电话,至村口取快递,是否返回养猪场工作。当天下午16时许,陈某看到自己田地所在的山场燃烧起了大火,便赶往进行扑救,山火于当晚被扑灭。陈某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扑火过程中丢失。经林业技术鉴定: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86.1亩,经济损失为182420元。
陈某是否构成放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陈某的行为来看,其在山场点火的行为并没有人为纵火损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只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才导致了火势蔓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不能认定陈某犯放火罪。
其实,过失放火在《刑法》中规定为失火罪,也就是说,过失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陈某过失放火的行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是造成了他人的伤亡,那么就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案中,幸运的是陈某并没有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人员伤亡,另外,陈某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支付扑火工资和取得部分被害人书面谅解等情节,遂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