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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被判死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08 16:00:00

大连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被判死刑

    2021年5月22日,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发生了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刘东因为自己多次投资失败(又称为虚拟货币投资失败),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心理。刘东在当日上午11时左右驾驶自己的宝马轿车在红绿灯路口突然加速,闯红灯撞向了正在通过马路的人群,造成了4名被害人当场死亡,1名被害人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8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的惨重后果。

    在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刘东驾车继续逃窜,与一辆厢式货车追尾,当日13时许,刘东到昆明街派出所,称其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但不承认自己开车撞人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确定其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后,经审讯,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刘东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怎样进行刑事处罚?

    根据刘东的客观行为来看,其驾驶车辆闯红灯致多人死亡、重伤的事实,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至少1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在交通肇事后,刘东非但没有下车查看,反而驾车继续逃窜,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如果逃逸致人死亡的,起刑点为7年。但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过失”,即,虽然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故意,但是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存在着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如此来说,刘东就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虽然刘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还有着比故意杀人罪更重的罪名等着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刘东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完全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的危险性相当,那么刘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疑,最高可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投资失败的确值得他人可怜,但如果因此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就应当依照法律严肃审判,希望刘东能够在另一个世界好好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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