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内人士揭露电商预售乱象
往年“双十一”电商节,消费者们都会在11月11日凌晨0时拿着手机“严阵以待”,抢购商品,而今年的“双十一”,却在10月20日左右起,就开放了预售活动,为了在加长版的双十一之中获得更好的业绩,许多商家都提前开始了预售,消费者们在11月1日就已开始支付尾款。
但在预售活动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发货时间长,合同的履行发生迟延,或者是预售活动中约定消费者在收取货物之后不退不换。杭州的杨女士就在预售活动中吃了亏,原本通过预售活动购买了一条一百多元的裙子,但从下单到收货,竟用了整整半年时间。也就是说,夏天买的裙子,直到冬天才将货物送到,那么购买裙子的意义何在?再等半年到明年夏天,可能裙子的款式已经跟不上潮流了。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但是,有一些商家在预售活动中,有时货物的交付日期只有在客户下单之后才能显示出来,这无疑就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了侵犯。甚至还有一些商家在合同中约定,消费者一旦拍下商品,就不接受无理由退换,这无疑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谓“格式条款”就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为了合同能够重复使用,而在其中注明的合同条款。一旦合同条款中出现了以侵犯合同相对方权利而保护自己一方权利的内容,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就为无效。可见,约定发货之后不退不换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关于退换货的法律规定,这样的条款当然无效。
在网上消费购买商品之时,应当秉持理性、慎重的态度,切不可因贪小便宜而在不知不觉间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消费者遇到在预售之中出现的不平等规则,可以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消协或者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