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拒扫健康码殴打公交车司机被群众围堵
11月6日,湖北鄂州,一名老年男子疑似乘坐公交车时不能按照要求扫健康码乘车被公交车司机拒绝上车,气急败坏之下,非但以暴力迫使公交车暂停营运,甚至一言不合上前殴打公交车司机。在殴打过程中,公交车司机始终未还手,男子见势不妙,想要跳窗逃跑,但被过路群众和乘客围堵在公交车内无法离开。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之后,迅速将男子控制住。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男子不仅对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还对公交车司机个人的身体权和生命权进行了侵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实际上是破坏了社会公众每个人的具体利益,对于这种行为,法律赋予群众权利,对嫌疑人进行人身控制、扭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该男子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对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那么还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今年3月1日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罪名,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公交车驾驶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按照此罪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