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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压断老太肋骨,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07 15:00:00

急救压断老太肋骨,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一名网名为“孙向波”的医师在社交平台发声,称“不要封堵善行的路”。孙向波希望被救助者不要拿着合法维权的理由对见义勇为实行持久的纠缠,这种“软暴力”会对善意者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据悉,事情发生在辽宁沈阳康平县一家药店内。2017年9月7日早8时许,时年72岁的戚老太走进药店,她告诉药店店主孙向波,自己觉得有些胸闷气短。随即,孙向波拿出血压计为老人测量血压,老人高压显示达到200之高。随后,老人在购买完药品后便失去意识晕倒在地。孙向波见到老太晕倒,便急忙上前对老太实行心肺复苏按压,后经医院检查,戚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共住院18天。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我国民事法律之中规定的紧急避险,就可在本次的事件中进行适用。

    孙向波为了保障老太太的生命健康权受到的正在进行的威胁,果断采取了施救行动,但是因为在施行人工按压心肺复苏的过程当中,有相当大的可能性会伤及患者的肋骨、肺部,所以导致日常急救中有许多医护人员因为害怕时候担责而不敢尽最大力气进行救护。

    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无因管理”,即,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那么,本次事件中,孙向波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孙向波应该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的前提是受他人委托或者是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而孙向波救老太太除了自己的一腔热肠之外,还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作为药店的工作人员,老太太在药店中摔倒,那么孙向波就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生了对顾客的救助义务,但具体还要看救助的程度。

    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对一般人来说,只是对晕倒者达到报警求助的救助程度,而非实施急救手段的程度。对于孙向波来说,其实施的救助行为远远超过了自己应当做的分内之事,本来应当被当作楷模进行表扬,但最后不仅没有得到荣誉,反而背上了官司,这是每个施救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

    法院判决孙向波不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广大的爱心人士的尊严,为以后见义勇为的人们提供了法律的后盾,更是为了陷入危险之中的人提供了挽回生命的机会。恩将仇报是令人不齿的,而法律只是为道德提供了最低的保障,切勿错误利用法律,用法律的幌子实行违背道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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