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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05 19:00:00

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以《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更好地肩负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责任和使命。

印发的两部文件规定,法官和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禁止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禁止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禁止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可见,国家在对于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的交流交往之中,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威严。

    《刑诉解释》规定,审判人员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以及其他一切可能会影响到公正审判的行为,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这也是法律赋予的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串通,损害司法公正,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为了一己私利或者是私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使得无罪变成有罪,有罪变成无罪的行为,都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公检法机关中负责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都是本罪的主体。

       培根说过,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应当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只有维护司法公正,才能达成法治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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