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奶奶赠送孙女3套房,不被赡养反被起诉
3年前,苏州的陆奶奶将自己拆迁返还的房子全部赠与了自己的孙女李某,并与孙女约定,赠与房产之后,陆奶奶居住在一套房屋之内,由孙女对奶奶履行赡养义务。但李某在按照赠与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再也没有看望过陆奶奶。陆奶奶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无奈搬进了养老院,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供给自己支付养老院的费用。
在得知房屋被陆奶奶出租之后,孙女李某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老人无权将房屋进行出租。此举直接寒了陆奶奶的心,于是,陆奶奶将孙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对房屋的赠与,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在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国民事法律新增了“居住权”,即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设立居住权之后,权利人只能在房屋内居住,并不可将房屋出租、出售给他人,也不可将居住权继承给他人。
但是,在本案中,陆奶奶并不受上述法律的约束,因为陆奶奶与孙女之间属于赠与合同关系,且该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谓的条件,就是孙女承担照顾老人的义务。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一般不能撤销,尤其是公益性质的捐赠。但本案中,由于孙女并没有履行赠与的条件,所以陆奶奶就享有了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便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现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赡养是自古以来的家庭美德,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人是老人的子女,但作为孙子女,也应当对老人进行照顾。背信弃义的行为终究会得到惩罚,本应是幸福的一家人,但却因为财产分崩离析,实在令人唏嘘。最终,老人收回了房产,即使雇佣保姆,也比无人照顾强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