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后在发动的机动车驾驶位睡觉,是否构成醉驾?
近日,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车主状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认定车主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对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维持复议的决定也一并撤销,认定车主不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2019年12月25日凌晨0时许,井陉县公安局民警巡逻至某小区时,发现一辆小型汽车音响声音太大,严重扰民,民警上前查看时发现车门反锁,原告段某某在车内熟睡。民警遂将其叫醒,发现其满身酒气,可能涉嫌酒驾,现场民警通过指挥中心通知井陉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理。经过酒精血液测试,段某某达到醉酒状态。公安机关随即对段某以醉酒驾驶为由作出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段某不服进行复议,石家庄市公安局维持了复议决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所谓的驾驶机动车,当然不包括在驾驶位启动车辆睡觉的行为。
另外,对于不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醉酒驾驶。所谓公共道理,就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那么如果醉酒之后在自家不允许其他人通行的沙漠、草原、冰面上驾驶机动车的,依照法律不会认定为醉驾。但是,如果醉酒之后在小区停车场内或者是地下车库挪车,只要车辆移动了,即使驾驶员没有驾驶车辆上马路行驶的主观故意,也会被认定为醉酒驾驶。
面对行政处罚,如果被处罚人认为自己并不存在着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如果复议依然维持处罚决定,被处罚人还可以就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