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海底捞豆花过期被罚2万元,股价暴跌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04 08:00:00


    近日,上海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原因是执法人员在对餐厅进行现场抽查时,发现了过期的豆花,但该过期食品上并没有标识不再使用。伴随海底捞被罚款的事件,11月1日,海底捞盘中一度跌近6%至20.55港元,较今年2月创出历史最高位股价已下跌76%,海底捞股价从最高时的4700亿港元跌至不足1200亿港元。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等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法律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次海底捞食品过期事件中,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按照此规定对海底捞进行的罚款。

    另外,如果经营食品过程中,因为食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了食品卫生事故的,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如今工业化如此发达的情况下,虽然将食品的生产力大大提高,但在数量的提升之下,也一定要保障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的问题,不得马虎,切勿将人造食品误变成“人造风险”。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